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7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71號
- 聲請人
- 施名澤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57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3年6月5日 │40,000元 │SU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陳嘉琦 │松隆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3年5月1日 │100,000元 │SU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陳嘉琦 │松隆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