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7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4 日
- 法官陳靜茹
- 原告王賜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77號聲 請 人 王賜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23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57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能昌實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3年5月31日│22,140元 │LD0000000 │ │ │司 陳傳芳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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