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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

法官張志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

聲請人
歐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范盛隆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851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 1 │賴文協 │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│102年9月11日 │55,000元 │FN0000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

書記官 洪王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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