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聲 請 人 歐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盛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851號裁定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賴文協 │彰化商業銀行信義分行│102年9月11日 │55,000元 │FN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