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3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35號
- 聲請人
- 國崴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維中
- 代理人
- 張世元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95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3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國崴工程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3年5月31日│181,199元 │FA0000000 ││ │張維中 │永春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