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4號
- 聲請人
- 詠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銘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05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2月2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│102年5月23日 │43,050元 │0000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