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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

法官徐千惠曾育祺黃愛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672號

聲請人
高星活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廖美香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7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翔慶旅行社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吉林│45,150元 │103年4月30日│FA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古明正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翔慶旅行社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吉林│45,150元 │103年4月30日│FA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古明正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
法 官 曾育祺

法 官 黃愛真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
書記官 王曉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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