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72號
- 聲請人
- 高星活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廖美香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7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翔慶旅行社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吉林│45,150元 │103年4月30日│FA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古明正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翔慶旅行社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吉林│45,150元 │103年4月30日│FA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古明正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