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77號
- 聲請人
- 鄧陳秀蘭(即鄧錫華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6NX0000000-0│1 │7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