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77號聲 請 人 鄧陳秀蘭(即鄧錫華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紹齊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中美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6NX0000000-0│1 │7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