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聲 請 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 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湯郁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