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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3 年 10 月 28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佑珊

  • 當事人
   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聲 請 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 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8  日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8  日書記官 湯郁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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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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