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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3 年 11 月 24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佑珊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張明照

  • 原告
   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政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聲 請 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代 理 人 黃政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湯郁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678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臺灣土地銀行仁│臺灣土地銀│102年12月26日 │558,000元 │PQ0000000 │ │ │愛分行 吳豪傑│行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臺灣土地銀行仁│臺灣土地銀│101年12月18日 │1,140,000元 │PQ0000000 │ │ │愛分行 吳豪傑│行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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