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79號
- 聲請人
- 清潔邦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詣韜
- 訴訟代理人
- 張秀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67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仁武上明眼科診所│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│103年3月31日│24,15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 │南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