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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

法官詹慶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

聲請人
蔡興俊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聲請人
蔡惠珠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聲請人
蔡惠香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聲請人
蔡興銘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共同訴訟代理人
蔡東蒴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2 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│77-ND-025246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
書記官 林佳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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