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
- 聲請人
- 蔡興俊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- 聲請人
- 蔡惠珠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- 聲請人
- 蔡惠香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- 聲請人
- 蔡興銘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- 共同訴訟代理人
- 蔡東蒴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2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│77-ND-025246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