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聲 請 人 蔡興俊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 蔡惠珠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 蔡惠香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 蔡興銘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2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│77-ND-025246 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