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1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
- 法官薛中興、陳君鳳、宋雲淳
- 當事人許碧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12號聲 請 人 許碧雰 訴訟代理人 周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71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 益 憑 證 名 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 Z0000000000 │1 │1313.9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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