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2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24號聲 請 人 佳佳農產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生 訴訟代理人 薛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1081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3年10月16日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2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3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4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5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6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7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8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9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0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1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2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3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4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5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6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7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8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9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20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21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22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23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24│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│81ND000000 0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鄭舒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