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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3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

法官汪曉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735號

聲請人
台灣便利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思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7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3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光榮食品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│102年11月12日 │14,166元 │SA0000000 │ ││ │ │蓄部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

書記官 黃瓊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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