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4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43號聲 請 人 進鑫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小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5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珊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4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│103年3月11日 │219,439元 │SE0000000 │ │ │ │邱綺川 │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