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聲 請 人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璋 代 理 人 莊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徐明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永迦實業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│102年4月30日│99,487元 │AF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