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6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62號
- 聲請人
- 翔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周緯杰
- 代理人
- 朱逸緗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6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│103年7月15日 │1,480,100元 │DR0000000 ││ │司 張垂堂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