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6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67號聲 請 人 上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蔣廣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徐明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 1767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汪南平│第一商業銀行安和│103年6月10日│56,17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