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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6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

法官郭銘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767號

聲請人
上允企業社
法定代理人
蔣廣凱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1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 1767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汪南平│第一商業銀行安和│103年6月10日│56,170元 │FA0000000 │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
書記官 徐明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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