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
- 聲請人
- 志光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楊維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亞東印鐵製罐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│102年4月10日 │85,96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吳浩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