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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

法官陳家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

聲請人
志光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楊維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亞東印鐵製罐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│102年4月10日 │85,96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吳浩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
書記官 王文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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