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4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42號
- 聲請人
- 陳致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84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宏曜汽車材料行 郭│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│103年7月10日│26,900元 │GA0000000 ││ │俊宏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