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7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75號聲 請 人 黃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徐悅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92ND0000000-0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92ND0000000-0 │1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3│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092NX0000000-0 │96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