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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80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3 年 11 月 25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靜茹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王慧婷

  • 原告
   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880號聲 請 人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賴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8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7月16日│104,104元 │ER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陳天貴 │中山北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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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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