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8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80號聲 請 人 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賴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8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華泰大飯店企業股份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7月16日│104,104元 │ER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陳天貴 │中山北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