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9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93號聲 請 人 李鎮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六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宥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89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2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