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9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93號
- 聲請人
- 李鎮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六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89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