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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93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

法官劉台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893號

聲請人
李鎮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四一六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89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1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02│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9ND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
書記官 高宥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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