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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

法官詹慶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

聲請人
耐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靜雯
訴訟代理人
張書彥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力龍國際貿易股份有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2年10月31日 │351,200元 │EA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│安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
書記官 蔡梅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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