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
- 法官詹慶堂
- 法定代理人陳靜雯
- 原告耐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聲 請 人 耐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雯 訴訟代理人 張書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梅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力龍國際貿易股份有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2年10月31日 │351,20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安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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