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
- 聲請人
- 耐米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靜雯
- 訴訟代理人
- 張書彥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4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89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力龍國際貿易股份有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2年10月31日 │351,200元 │EA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│安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