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0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00號
- 聲請人
-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鄧加惠
- 訴訟代理人
- 張淑媛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90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3年8月10日│125,975元 │AA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鄧加惠 │松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