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0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04號
- 聲請人
- 林明松
- 訴訟代理人
- 曾叡瓊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90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 益 憑 證 名 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 位 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,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,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0,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,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5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,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6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,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金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