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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1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3 年 12 月 09 日
  • 法官
    湯千慧

  • 原告
    何春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915號聲 請 人 何春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心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915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78-ND-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5-ND-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3 │大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7-NX-0000000-0│股票│1 │221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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