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18號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柯景騰 代 理 人 謝宜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方美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91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原子映象有限公司 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3年4月30日│6,670,571元 │AI0000000 │ │ │負責人:劉蔚然 │城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