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聲 請 人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禮 代 理 人 鍾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516號公示催告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屆滿 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明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92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瀅簣企業有限│臺灣新光商業│103年6月30日│37,400元 │CC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陳禮勇│銀行西園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