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4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43號
- 聲請人
- 楊淑貞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84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3年1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94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 益 憑 證 名 稱 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 │02Z0000000000 │1 │1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基金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