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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

法官林振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966號

聲請人
廷翊國際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俊儒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3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96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仲觀室內裝修工程有│臺灣土地銀行仁愛分│103年8月31日 │210,0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│ │限公司 羅文康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

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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