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69號聲 請 人 米蘭營銷策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琦琦 訴訟代理人 陳潔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2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紹齊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3年3月31日│200,000元 │WYAA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李俊賢│松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