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7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78號
- 聲請人
- 嚴炯誥
- 代理人
- 侯夙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2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978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1│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102-NE-0000000-0 │普通股 │1 │10000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02│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102-NE-0000000-0 │普通股 │1 │10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