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893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

法官陳靜茹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

聲請人
昕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高昕煜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99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力龍國際貿易股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10月31日 │500,000元 │EA0000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
書記官 詹雪娥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