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
- 法官陳靜茹
- 法定代理人高昕煜
- 原告昕翊實業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聲 請 人 昕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昕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99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力龍國際貿易股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10月31日 │500,00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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