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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

法官郭銘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

聲請人
百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雅敏
訴訟代理人
李娟娟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百鵬工程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96年8月9日│175,000元 │NO.AB0000000││ │限公司 陳雅敏│行永吉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
書記官 徐明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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