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
- 聲請人
- 百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雅敏
- 訴訟代理人
- 李娟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0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02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百鵬工程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96年8月9日│175,000元 │NO.AB0000000││ │限公司 陳雅敏│行永吉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