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3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35號聲 請 人 莊允杰即絕頂藝術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03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百大有限公司 范姜│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│103年7月5日 │42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明正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妙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