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1 日
- 法官李國增、莊訓城、陳彥君
- 法定代理人林樂萍
- 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呂金儒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9號聲 請 人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代 理 人 呂金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7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莊訓城 法 官 陳彥君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0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形穎股份有限公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2年5月20日│11,495元 │CL0000000 │ │ │司(連乙文) │中崙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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