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1,056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4 日

法官李國增莊訓城陳彥君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8號

聲請人
欣義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侯欽忠
訴訟代理人
陳筱妤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欣義達有限公司 侯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10日│42,525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欽忠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

法 官 莊訓城

法 官 陳彥君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

書記官 王妤甄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