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號
- 聲請人
- 欣義達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侯欽忠
- 訴訟代理人
- 陳筱妤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欣義達有限公司 侯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10日│42,525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欽忠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