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4 日
- 法官李國增、莊訓城、陳彥君
- 法定代理人侯欽忠
- 原告欣義達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8號聲 請 人 欣義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忠 訴訟代理人 陳筱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7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莊訓城 法 官 陳彥君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妤甄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欣義達有限公司 侯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10日│42,52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欽忠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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