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0號聲 請 人 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訴訟代理人 王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0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文心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第3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│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│102年4月11日│16,236元 │ZU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鄭林經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