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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

法官吳俊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15號

聲請人
比上傳奇國際廣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徐龍霈
代理人
孫如慧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93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1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絕色時尚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│102年7月25日 │28,350元 │BU0000000 │ ││ │林宗昱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
書記官 廖純慧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,案由為除權判決(票據)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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