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8號
- 聲請人
- 香根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林淑娃
- 代理人
- 黃淑慧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下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18號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伊日股份有限│玉山商業銀│102年11月30日 │ 27,024元 │BA0000000 ││公司 楊立政│行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