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5號
- 聲請人
- 英屬開曼群島商史泰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杜婉芬
- 代理人
- 諶婉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9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34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璟昌機電工業股份有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2年6月19日│3萬3,083元│AI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│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