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4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
- 法官薛中興、劉素如、林伊倫
- 法定代理人杜婉芬
- 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史泰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、諶婉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5號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史泰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婉芬 代 理 人 諶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9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伊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34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璟昌機電工業股份有│玉山商業銀行│102年6月19日│3萬3,083元│AI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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