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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賴淑美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

聲請人
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吳碧芬
代理人
蔡政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9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6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22日│7,35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吳碧芬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7月24日│4,90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吳碧芬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29日│4,90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吳碧芬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15日│4,90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吳碧芬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5 │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29日│7,35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│敦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│ │吳碧芬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

書記官 徐明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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