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7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2號
- 聲請人
- 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志騰
- 代理人
- 王林弘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8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7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蘇黎世產物保險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5月31日│15,000元 │ZU0000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行八德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鄭林經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