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7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72號聲 請 人 全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騰 代 理 人 王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8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7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蘇黎世產物保險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5月31日│15,000元 │ZU0000000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行八德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鄭林經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