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86號
- 聲請人
- 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寧啓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5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8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亞新工程顧問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11月5日│7,500元 │CA0000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行光復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