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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86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

法官林拔群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86號

聲請人
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寧啓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5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86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亞新工程顧問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11月5日│7,500元 │CA0000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行光復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
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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