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號
- 聲請人
- 新加坡商安穩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符傳才
-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
- 施筱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蘇黎世產物保險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6月3日 │24,812元 │ZU0000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行八德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