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
- 聲請人
- 北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傅永森
- 訴訟代理人
- 嚴春雀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8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北爾電子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2年5月8日 │10,280元 │AA0000000 ││ │司 傅永森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