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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1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

法官林欣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

聲請人
北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傅永森
訴訟代理人
嚴春雀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8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北爾電子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2年5月8日 │10,280元 │AA0000000 ││ │司 傅永森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
書記官 黃巧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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