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聲 請 人 北爾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永森 訴訟代理人 嚴春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巧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9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北爾電子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2年5月8日 │10,28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司 傅永森 │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