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年代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原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裁定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 102年12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志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髙強服飾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│102年7月15日│45,0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洪王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