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號
-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號
- 聲 請 人
- 年代搬家貨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原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613號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 102年12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1 │髙強服飾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│102年7月15日│45,000元 │CA0000000 │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