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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27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

法官湯千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27號

聲請人
富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宥均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427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雅光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│102年9月10日│18,000元 │CR0000000 ││ │ │行大直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
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
書記官 李心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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