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2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27號
- 聲請人
- 富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宥均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427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1 │雅光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│102年9月10日│18,000元 │CR0000000 ││ │ │行大直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