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2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27號聲 請 人 富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李心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427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雅光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│102年9月10日│18,000元 │CR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大直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