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0號聲 請 人 黃吳麗香 代 理 人 黃新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 字第1897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廖純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3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79NX000000-0 │ │1 │52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3NX000000-0 │ │1 │152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3│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4NX000000-0 │ │1 │368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4│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5NX000000-0 │ │1 │302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5│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6NX0000000-0 │ │1 │102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